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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标准
交通标志采用的颜色、形状、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》(GB5768)的规定。
箭头规定
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正确行驶方向。
(1)门架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的箭头,用来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,箭头应向下,并指向该车道的中心线;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,箭头应倾斜向上,倾斜角度应能反映出口车道的线形。
(2)路侧安装的指路标志,表示直行方向的箭头应指向上方,表示转向方向的箭头应与转向车道的线形保持一致。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、向右的三个箭头时,指向右侧的箭头应放置在右侧,指向上、左的箭头应放置在左侧。
(3)箭头可以放置在主要标志文字的下方,或文字一侧的适当部位。
文字规定
公路的指路标志应采用汉字,根据需要可与其他文字并用。当标志采用中、英两种文字时,地名应用汉语拼音,专用名词应用英文。因版面规格限制时,部分英文可以采用缩写。
尺寸规定
警告、禁令、指示标志的板面尺寸和指路标志的文字高度,应由公路的设计速度决定,指路标志的板面尺寸,还应考虑字符数量、图形符号、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,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,地点应放在左侧,地名由近而远、从上到下排列。如果几个独立的标志板组成一组,则各板的长度应相同。地点、方向标志中,直行标志应设置在上部,其下为向左、向右可以到达的地点。
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}n/h时,宜按运行速度对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及视认性加以检验。
有效功能
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考虑人的行为特征。人的行为在交通工程和道路安全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视觉信息、信息需求、信息处理等三个方面。
视觉信息
据估计,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驶时所需要的信息中,占90%的为视觉信息。人的视觉特征如视野的深度、宽度,眼睛的移动、色彩的识别、亮度和眩光的影响、速度的判断等,是交通标志设置的基本考虑要素。
信息需求
对公路使用者来说,几乎所有的信息都是通过视觉的传递接收的,因此设置交通标志时,应注意其显著性、易理解性、可信性和定位性。
信息处理
驾驶员的驾驶任务包括获取信息、处理信息、选择行动方案、实施行动方案,并通过重复这一
过程来观察决策的结果。
由于人的行为的局限性和驾驶员、车辆和公路环境之间的关系使得上述过程非常复杂。设置交通标志时,还应考虑驾驶员的预期值、反应时间和短期记忆等特征。只有充分考虑公路使用者的行为特征,交通标志的设置才具有有效性。
本条所指的“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”并不是说公路使用者对周围环坛无所知,而是指通过地图或其他查询手段,对前往的目的地和途经路线有所了解,然后肋交通标志的指引能够顺利抵达目的地。